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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公安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
2007-01-2909:40:24稿源:江苏公安网
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《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》精神,1月24日,江苏省公安厅专门发出通知,要求全省各地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高校毕业生的服务工作,进一步研究服务高校毕业生的新举措,不断提高服务水平。
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实行有利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户籍政策,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落户条件,方便高校毕业生就业。对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,可以在城市先落户后就业,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在城市工作满两年的,可在城市落户。凡到西部地区工作的江苏省籍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,可以将户口迁往工作地区,也可以迁回原籍。
对居住在机关、团体、学校、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高校毕业生,可以将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,也可以登记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、人才交流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的集体户口。对暂时未落实就业的高校毕业生,可根据本人意愿,将其户口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两年;也可以根据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》,将其户口迁至家庭所在地。对在省外高校就读的江苏省籍学生,毕业后均可以将户口迁回原籍。对毕业多年无法办理改派手续持证未落户的高校毕业生,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,简化手续,积极办理落户。其中,本人仍在原报到城市就业的,凭劳动合同和过期的《报到证》、《户口迁移证》在原报到城市办理落户手续;本人已在省内另一城市就业,且符合现就业城市落户条件的,经申请批准后在现就业城市落户;不符合现就业城市落户条件的,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。要督促、指导设立集体户口的机关、团体、学校、企事业单位和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、人才交流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,明确专人负责,健全规章制度,严密集体户口登记管理。建立高校毕业生户口定期清理制度,对已结婚或购房的,动员其及时迁到配偶处或合法固定住所;已到外地工作的,积极动员迁到外地或迁回原籍。
《通知》要求各地认真做好面向高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安全保卫工作。对招聘活动要依法严格审批,从严把关,凡存在安全隐患,不符合举办条件的,一律不予批准。对涉及的场馆,必须一个不漏、全面彻底地进行安全检查,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坚决督促有关部门予以整改。要按照“谁主办,谁负责”、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的原则,严格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,切实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、每个环节、每个责任人。
 

发布时间:2010-01-18 08:30:31 点击数: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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